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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2018-06-25 10:38   审核人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宗教局、民宗委(厅、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:

2017年8月26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,公布了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。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为明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、申请材料、许可程序和期限等,增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,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,我局制定了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请贯彻执行。

国家宗教事务局

2018年2月1日

转载链接:http://www.sara.gov.cn/zcfg/577026.htm

附件【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.docx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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